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重点实验室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公章的使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研究所若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必须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并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副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请在《公章使用审批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四条 在公章使用之前,使用者必须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公章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发《公章使用审批表》后方可开出。
第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妥善保管公章,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公章如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章文字迹清晰;加盖公章要图案清楚、端正。
第九条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加盖公章。
第十条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十三条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保留好《重点实验室公章使用审批表》和《加盖公章登记薄》,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