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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2-09-07浏览:0

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 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将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 简称“实验室”)建成煤矿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基地和人才培养 基地,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 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践行开放、流动、联合、 竞争的运行机制,将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纳入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统 筹管理,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立项。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重点科 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 司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 基金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 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细则》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实验室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 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由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发展规 划,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根据辽宁省级科技计划申 报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由辽宁省科技厅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 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日常管理由实验室负责;每年预计 立项不超过 15 项,每项资助强度不超过 20 万元,一般分为 20 万元/ 项和 10 万元/项;研究周期 1~3 年,一般 2 年;申请人(不包含参与 者)同年只能申请 1 项本基金,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同一申请人只能 主持 1 项基金。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符合辽宁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的年度省自然科学 基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申报 条件与要求,同时研究内容符合《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且具有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基础 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初审、函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报告 等进程均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首先联 系项目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平台注册一级用户名,经辽宁省科 技厅审核后,注册申报人二级用户,方可进入平台申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用本人账号登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 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相关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申报单位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平台在线填报《辽宁省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说明书、产学研合 作协议、查新报告、前期工作基础证明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等相关 附件;尤其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判断申请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依据, 应按提纲要求详细编制。 

第十一条 经项目申请单位一级用户确认后,提交项目初审单 位审核;省外申报项目的初审单位是实验室学术委员,省内申报项目 的初审单位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省科技计划入库项目推荐 限项表确定。 

第十二条 省内外所有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 材料正式提交辽宁省科技厅之前,应首先统一发送至实验室学术委员 会初步评审,按照限项数量,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组织函评。 

第十三条 省内外项目的专家函评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送审, 省科技厅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项 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该领域的评 审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 究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书 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完成后,依据评审报告、年度资助计划项目数、资助经费等,按照评审成绩高低;并结合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初 审意见,提出予以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指南资助范围; (2)申报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3)项目负责人有省财政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兴辽英 才计划)且未完成结题的; (4)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行为; (5)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6)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 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 来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 研究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参加已列入实 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 即可前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统一划拨至承担单位,原则上参照《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预算申报和研发支出阶段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认真做好经费 预算,按实申报。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原则上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总额 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 算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开支范 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 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 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任务合同签订后按年度划拨,对于 执行周期为2年的课题,第一次拨款约占总经费的 60%,如有特殊情 况可酌情处理;第二次拨款约占总经费的 40%,结余费用可跨年度使 用,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应上缴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 工作的,享受免费或优惠使用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 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其住宿费、 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当地劳务用工标准在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列 支。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成果归属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及依托单位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辽宁省科技厅统一下达省自 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在平台填报任务合同书,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初审。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之前,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室学术 委员会汇报前期相关学术研究成果、项目研究内容、项目预算、研究 方案、考核指标、主要创新点、研究计划、预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 支撑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重点实验室测试条件的需求等内容,提交 项目知识产权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任务合同书、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等内容经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审核; 最后,实验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作为项 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实验室要求对合同书内容进行调 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擅自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逾期未提交任务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合同书内容组织开展研究 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记录,每半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 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等材料。对于未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报 告,或工作无进展的项目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 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实验室和省科技厅 批准;实验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承担单位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 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 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实验 室和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实验室和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 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团队应保证每年在实验室的累计 工作时间不低于 2 个月。

第三十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大胆 创新。课题承担者和负责人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 中止研究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 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 实验室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将定期检查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 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第三十七条 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 责人应当于项目任务合同书到期 60 日前提出 1 次延期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 论文、研究报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和底 片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归档。

第三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中获得的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 由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按贡献大小、投资多少决定 排名次序;如申请专利,则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统一办理。 

第四十条 当研究人员接受开放基金资助并来实验室开展研 究工作时,在研究工作期间,凡是利用开放基金经费购买和加工制作 的设备、仪器,均归实验室所有。 

第四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时,要 求标注实验室为第一学术支撑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第一单位标注格 式中文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 重点实验室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113122”,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Mine Safety Technology, China Co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Group Shenyang Research Institute, Shenfu Demonstration  Zone 113122, China”;其中资助金额为 10 万元/项的项目要求 2 篇 SCI/EI 论文(其中 EI 论文应为中文期刊),资助金额为 20 万元/项 的项目要求 3 篇 SCI 论文(SCI 论文应为非开源期刊),作为合同任 务书中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二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 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 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安 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报告、结题 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提交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测试报告等量化考 核成果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实验室 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 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成果进行评议,遴选出优 秀论文,并对优秀论文及开发应用实验室设备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全面加强研发过程的对接,将高校的基础理论研究与研究院的应用技术研发优势有机结合,建立沈阳研究院项目跟踪人机制,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各项研究工作,协助提供实验平台共享资源条件,沈阳研究院项目跟踪人应列入对应的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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