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运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第一批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于2007年8月经科技部批准建设,2013年8月31日通过了国家科技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实验室以“开放、流动、联合、竞争”为宗旨,以灾害发生机理理论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和设备实验研究一体化综合研究为导向,针对我国煤矿灾害防治技术的发展趋势,确立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煤矿火灾防治、露天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矿灾害应急救援技术等4个主要研究方向10个研究单元,深入开展应用基础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为了切实做好本实验室工作,争取在国际煤矿安全研究前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主要瞄准国际高新技术前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基础研究及行业先进技术研究的基地,同时也是中国煤炭科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和发展的领域。重点实验室在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以下简称沈阳院)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1. 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员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沈阳院人力资源部。
2. 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均纳入沈阳院资产财务部,按照总院和沈阳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工作归口沈阳院科技发展部。
4. 重点实验室承担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院人力资源部以及重点实验室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组织开放基金评审、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按照《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进行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主任工作会议和日常工作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充实本实验室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在任期内努力把重点实验室建成国家及行业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行业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岗位聘任制。应聘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主任及各分实验室主任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岗位情况进行聘任,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4名副主任,设秘书1人。各分实验室固定人员中设1~2名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各分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 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分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已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煤矿安全领域内重大基础研究和行业应用技术研究课题。凡欲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本《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办理基金申请和来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要求配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统计整理。每年年初向国家科技部通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填报系统上报上一年度年报。重点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重要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内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与分块相结合、各有侧重、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开放”管理模式。在重点实验室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各分实验室根据其内部的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其中第一分实验室“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实验室”;第二分实验室“煤矿火灾防治实验室”;第三分实验室“露天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实验室”;第四分实验室“煤矿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实验室”。各分实验室负责人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其建设规划服从整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保持浓厚的学术氛围,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别重视在国际一流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学专著,以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在实验室内部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沙龙,报告会、研讨会,拓展思维空间,创造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专职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需要署名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