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实验室领导机构及学术委员会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实验室管理,进一步规范实验室领导机构及学术委员会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管理办法》和《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国家各部委、辽宁省、行业协会等批准建设的各类科研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矿用设备事故仿真与模拟验证实验室、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体系煤矿火灾事故分析鉴定实验室、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体系煤矿职业病危害(矿井热害)分析鉴定实验室、矿山救灾人员防护与搜救装备安全准入分析验证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安全支撑体系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实验室、矿井外因火灾模拟及灾变通风实验室、矿山个体防护装备实验室、矿山抢险救灾技术与装备实验室,辽宁省煤矿安全装备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辽宁省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 研究院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是实验室领导机构及学术委员会选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立功能实验室负责人若干名。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设立学术秘书1名,协助开展实验室日常性工作及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不少于15名,其中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实验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部、集团公司、研究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实验室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二)具体负责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日常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
(四)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基础保障条件,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配合研究院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承担研究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批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
(三)负责指导实验室科研活动,推动实验室学术交流。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按照《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专业;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和科研活动;
(五)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5名获得者;
2.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孙越崎青年科学技术奖、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荣誉获得者;
3. 近10年主持过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在任成员,各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在任委员,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在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煤炭学会专业委员会在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在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5.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6. 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
第四章 选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聘程序按《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选聘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研究批准、公布聘任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主任提名或单位推荐,填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申请书(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研究院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委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最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研究批准。研究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批准。
(四)公布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拟聘任人选在研究院网站公示后,由董事长签发聘任。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原则上均应开展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选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研究院根据实验室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选聘的工作方案,明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职数,公开招聘和推荐,并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任期与换届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3-5年,可连任2届。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临近届满时,由实验室提前3个月向集团公司报备并着手开展换届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实验室在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实验室领导机构和学术委员会换届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在新一届实验室领导机构和学术委员会到职之前,应继续行使职责。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研究院利益,涉及丧失科学道德或职业道德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辞去相关职务的。
(三)实验室被摘牌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要求整改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相关活动的。
(五)对外泄露研究院及所在实验室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选聘流程图。
2.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申请书。
3.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领导机构及学术委员推荐书。
附件1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选聘流程图
附件2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
推 荐 书
被推荐人姓名(签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或专长:
拟任职实验室名称:
推荐单位(盖章):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印制
二〇××年×月
一、基本信息
二、实验室主任推荐意见(对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成就、贡献和学风道德作出评价。)
三、推荐单位意见
四、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评审结果及参与评审专家名单
五、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意见
上一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