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以下简称“研究院”)各类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的实验(试验)测试技术能力,提升研究院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能力,按照集团公司和研究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研究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开展科技自主创新研究、承担国家行业科研和检测任务、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培养与汇聚高水平科技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国家各部委、辽宁省、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批准建设的各类科研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矿用设备事故仿真与模拟验证实验室、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体系煤矿火灾事故分析鉴定实验室、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体系煤矿职业病危害(矿井热害)分析鉴定实验室、矿山救灾人员防护与搜救装备安全准入分析验证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安全支撑体系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实验室、矿井外因火灾模拟及灾变通风实验室、矿山个体防护装备实验室、矿山抢险救灾技术与装备实验室,辽宁省煤矿安全装备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辽宁省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四条 同一实验室获得多个部门挂牌的,按照最高级别实验室进行管理,但分别履行主管部门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研究院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研究院所属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方针和政策,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研究院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并推动实施,研究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立项和实施管理;
(三)策划组织申请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并组织管理监督实验室建设;
(四)负责组建实验室管理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聘;
(五)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和阶段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建设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部、集团公司、研究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各类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日常运行;
(二)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基础保障条件,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三)具体实施实验室相关建设运行工作,配合研究院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提出实验室发展计划并报研究院。
第八条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实验室功能定位,结合国家、集团、研究院科技发展战略,针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二)承担国家及省部、集团公司、研究院及其他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实验测试任务;
(三)提升研究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辐射与扩散能力;
(四)壮大、培养、凝聚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
(五)开展国家、行业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六)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技术储备;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运行操作、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学术建设等制度规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批准立项后,二级单位应依据批复文件编制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经研究院审查获批后方可正式开展实验室建设。对于实验室立项批准部门有明确规定和具体格式要求的,按要求编写建设计划或建设方案,并经研究院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对于没有明确要求的,二级单位应编报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附件),经研究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土建工程、资金管理应符合相应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研究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按照立项部门的批复或实施方案进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二级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研究院审定后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调整方案实施,未经批准按原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期间,二级单位应在每月1日前向研究院科技发展部报送上月实验室建设动态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院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内容和目标的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采购等。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完成实验室建设后,研究院及时组织自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各项验收条件、达到验收标准后在规定期内逐级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做好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验收通过后及时归档并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规范制作和悬挂各式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验室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不认真履行实验室建设单位职责的,研究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研究院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至少设专职副主任一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咨询机构,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实验室的科研活动,推动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5年,视具体情况而定,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聘工作由研究院组织开展,由主管部门聘任的需经集团公司审定后上报,其他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正式聘任。具体按照《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选聘工作由研究院组织开展,具体按照《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实验室领导机构及学术委员会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参照各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运行主体应按照实验室服务科研创新、产业培育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大对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首台(套)样机试验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国家、省部、集团公司和研究院及企业委托的重要攻关和实验任务。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实验室可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中从事符合实验室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促进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加快科技成果的产出。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完成的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及内部规章制度。实验室的整体日常运行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功能实验室由二级建设主体单位具体负责,要求二级单位设立日常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和实行人员流动机制,积极吸收、接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集团公司首席科学家、研究院首席专家等高水平科技人员进入相应专业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工作,聘任一定比例(数量应不低于实验室人员总数的30%)的流动研究人员参与实验室研究工作。有计划地派出专家赴国外优势科研机构和院校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技术改造、设施设备更新和日常维护。纳入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均须有明确标识,并由实验室专人负责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实验室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面向研究院内部、集团公司及行业等不同范围、不同权限进行共享,有效利用各类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应明确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同时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要侧重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设备服务机制以及用户评价、服务质量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研究院每年新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培养,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三十四条 各功能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二级单位初审并报研究院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于实验室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主管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院科技发展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人员教育和管理,确保国家、集团公司、研究院的技术秘密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在实验室日常运行中严格执行《沈阳研究院实验室出入员登记册》《沈阳研究院实验室工作台账》《沈阳研究院气体钢瓶使用及维护台账》《沈阳研究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实验室设备调试培训记录表》《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沈阳研究院实验室来访交流登记表》《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实验室学术项目研讨会议记录表》等实验台账管理制度。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部级实验室考核和评估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按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组织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评估,对于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组织评估前开展研究院内部自评估。
第三十九条 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个等级。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功能实验室及二级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在半年内整改到位,由研究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整改评估验收。整改期间暂停各类科技奖励激励发放,二级单位当年科技业绩考核成绩扣分。
第四十条 实验室考核和评估结果纳入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科技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流程图
2.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
附件2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编号:
项目来源: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项目起止时间:
中煤科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 印制
二〇××年×月
编 写 说 明
1. 项目实施方案是指实验室建设项目已经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由二级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详细实施计划。
2.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后,项目方可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既是指导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审批的依据,也是作为项目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3. 项目实施方案应根据建设内容、目标和经费的分解方案,实事求是地编写,要求表述清晰、准确。实施方案要做到目标、任务、进度、人员、资金、条件、组织七落实。
4.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时,由二级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批复程序申请报批,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实施。
5. 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项目立项部门一份,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一份,二级建设单位三份。
6. 项目实施方案应采用A4纸填报打印,签字盖章后生效。
目录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
四、项目任务分解
五、建设工期
六、承担单位及主要人员
七、设备采购程序和方式
八、配套资金及相关条件落实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概况
初步设计的概述部分
三、项目建设方案
实验室功能、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设备数量(实验室新购置设备数量及价格汇总表)和技术方案(初步设计内容)
自研、非标设备附设备论证报告
四、项目任务分解
1. 项目任务分解方案。
2. 项目参与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包括任务的名称、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参与单位、承担人员和负责人,请列表说明)。
3. 试验系统建设技术路线图,文字说明。(绘制有明确时间节点的技术路线图,横轴时间节点,纵轴与时间节点对应的工作内容)
五、建设工期
1. 年度计划及目标
2. 设备采购年度计划
3. 经费支出计划
六、承担单位及主要人员
七、设备采购程序和方式
1. 制度建设,2. 采购程序,3. 监督保障机制,4. 采购方式,
5. 采购方式确定原则
八、配套条件及资金保障
1. 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2. 实验室用房落实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1. 项目领导与组织机构
2. 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3. 项目建设运行机制
附表1:设备购置明细表
附表2:设备论证报告(非标、自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