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在实验室建设中起关键的指导、监督与评审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开放研究课题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十五名,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三--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下设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学术委员会全会,审核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审定学术委员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2)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价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对下一步重大学术活动和建设事项进行审议。(3)不定期通讯评审,对实验室基金、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个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参与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培养,指导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人才梯队建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