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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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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2-09-07浏览:0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实验室安全,保障科研工作,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验室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和管理,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第三条  实验室全体成员出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实验室门禁制度,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发生故障或损坏应报告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实行分工协作、专管专用,使用后及时清洗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  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专人负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打扫,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未经同意,非本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做实验。

第九条  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厂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学习,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如实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二条  要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材料。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要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谁的实验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或两名实验员,否则不得进行。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严格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安全用水、电;水、电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养成实验员的良好品质。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会用。要放在明显的位置,安全员应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有机溶剂、氧化剂、重金属及化合物和有毒,低沸点物质应妥善使用和回收。实验废水,废气和废渣应放入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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