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办公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和“四新”安全教育、全员教育。
第二章 实施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
1.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实验室作业人员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
(6)实验室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教育后方能任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等方面的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5)国内外先进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
(6)实验室应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和方法;
(7)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条 “四新”教育
实验室在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全员教育
1.全员教育的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2.全员教育的方式
全员教育形式多样,要做到重点突出、形象生动、简单明了等。可采用授课、安全活动等方式进行。
3.组织实施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单位。教育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 安全教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各分实验室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接受科技发展部和安全监管部检查,各分实验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见附表1),填写培训记录(见附表2)。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