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燃易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室财产和实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引发事故,防范易燃易爆物品散失、被盗,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二条 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保管员、使用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认真严格管理操作,严禁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路或增设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五条 各实验室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实验品做到随用随领,对混合存放起反应的物品、药品要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第六条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的场所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
第七条 安全岗位责任人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并对使用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