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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0-11-26浏览:0

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将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成煤矿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践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将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纳入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统筹管理,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立项。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细则》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实验室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由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根据辽宁省级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由辽宁省科技厅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日常管理由实验室负责;每年预计立项不超过15项,每项资助强度不超过20万元,一般分为20万元/项和10万元/项;研究周期1~3年,一般2年;申请人(不包含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本基金,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同一申请人只能主持1项基金。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符合辽宁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的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重点科技创新基地联合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同时研究内容符合《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放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具有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初审、函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进程均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首先联系项目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平台注册一级用户名,经辽宁省科技厅审核后,注册申报人二级用户,方可进入平台申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用本人账号登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相关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平台在线填报《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说明书、产学研合作协议、查新报告、前期工作基础证明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等相关附件;尤其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判断申请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依据,应按提纲要求详细编制。

第十一条              经项目申请单位一级用户确认后,提交项目初审单位审核;省外申报项目的初审单位是实验室学术委员,省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单位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省科技计划入库项目推荐限项表确定。

第十二条              省内外所有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正式提交辽宁省科技厅之前,应首先统一发送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初步评审,按照限项数量,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组织函评。

第十三条              省内外项目的专家函评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送审,省科技厅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项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该领域的评审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完成后,依据评审报告、年度资助计划项目数、资助经费等,按照评审成绩高低;并结合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初审意见,提出予以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指南资助范围;

2)申报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3)项目负责人有省财政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兴辽英才计划)且未完成结题的;

4)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5)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6)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统一划拨至承担单位,原则上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预算申报和研发支出阶段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原则上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任务合同签订后按年度划拨,对于执行周期为2年的课题,第一次拨款约占总经费的60%,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第二次拨款约占总经费的40%,结余费用可跨年度使用,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应上缴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享受免费或优惠使用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其住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当地劳务用工标准在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成果归属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及依托单位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辽宁省科技厅统一下达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在平台填报任务合同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初审。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之前,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汇报前期相关学术研究成果、项目研究内容、项目预算、研究方案、考核指标、主要创新点、研究计划、预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支撑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重点实验室测试条件的需求等内容,提交项目知识产权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任务合同书、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等内容经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审核;最后,实验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实验室要求对合同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擅自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逾期未提交任务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合同书内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记录,每半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等材料。对于未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项目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实验室和省科技厅批准;实验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承担单位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实验室和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实验室和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团队应保证每年在实验室的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2个月。

第三十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大胆创新。课题承担者和负责人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将定期检查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第三十七条     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任务合同书到期60日前提出1次延期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和底片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归档。

第三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中获得的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按贡献大小、投资多少决定排名次序;如申请专利,则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四十条               当研究人员接受开放基金资助并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时,在研究工作期间,凡是利用开放基金经费购买和加工制作的设备、仪器,均归实验室所有。

第四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时,要求标注实验室为第一学术支撑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第一单位标注格式中文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113122”,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Mine Safety Technology, China Co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Group Shenyang Research Institute, Shenfu Demonstration Zone 113122, China”;资助金额为10万元/项的项目要求2篇SCI/EI论文,资助金额为20万元/项的项目要求3篇SCI论文,其中EI论文应为中文期刊、SCI论文应为非开源期刊。作为合同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二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提交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测试报告等量化考核成果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成果进行评议,遴选出优秀论文,并对优秀论文及开发应用实验室设备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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